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讨

作者:苟活于世 |

信用卡诈骗罪是近年来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电子支付技术普及而衍生出的一种新型金融犯罪。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或欺诈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日益猖獗。尤其是在团伙作案中,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现象尤为突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共同犯罪形式多样,涉及主体广泛,且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从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讨 图1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讨 图1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 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4. 冒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 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的行为,导致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

4. 犯罪客体:侵害的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团伙化、专业化趋势。共同犯罪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根据刑法理论和实践,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简单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一件特定的刑事犯为。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最常见的简单共同犯罪形式包括:

1. 甲和乙合谋利用虚假身份信息申请信用卡并进行透支;

2. 丙和丁相互配合,一人负责开卡,另一人负责POS机。

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工相对简单,责任界限较为清晰。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有参与者都将被视为正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二)复杂的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分工和方式,甚至形成种组织结构。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复杂共同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 上游卡商与下游人员的分工配合;

2. 技术 hacker 与持卡人的相互勾结;

3. 境内主谋与境外 fraudster 的跨国。

这种类型的共同犯罪往往具有较高的组织性和专业性,犯罪分子会通过层级分明的分工体系来规避法律风险。有人负责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办理虚假信用卡,有人负责技术上的支持(如POS机、伪造交易记录),还有人负责资金的转移和 launder。

(三)过失共同犯罪

虽然信用卡诈骗罪通常是以故意为主构成的犯罪,但是在些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过失共同犯罪。

1. 会计人员明知同事在进行信用卡行为,未尽到合理的监督义务;

2.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他人利用其系统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对于故意与过失相结合的情况,则应当区分主次责任进行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同犯罪的法律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对于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处理信用卡诈骗罪性问题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主犯与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各共犯人的主观故意范围、客观行为方式以及对危害结果的实际贡献来区分主犯和从犯。

- A负责策划整个诈骗活动,并联系上下游环节,应被认定为主犯;

- B仅参与POS机的具体操作,并未参与前期准备或后期资金转移,则应被认定为从犯。

(二)片面共同犯罪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的“片面共同犯罪”现象。即一方主观上仅具有单独犯罪的意图,而另一方却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与之配合。对此,应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和参与程度来判断其是属于共同犯罪还是从犯。

(三)境外共同犯罪的管辖

在跨国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同一犯罪事实可能有不同的法律评价标准,因此在适用中国刑法时需要特别注意国际司法和法律冲突问题。对于涉及跨境犯罪的情形,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原则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合谋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讨 图2

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讨 图2

基本案情:

- 张三负责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制作虚身份明文件;

- 李四则冒用这些虚假身份申信用卡,并将卡交由二人共同使用进行透支。

法院判决:

- 法院认为,张李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张三因在策划中居于主导地位被认定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 李四作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二:“技术团伙”通过银行系统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

基本案情:

- A负责编写恶意程序侵入银行系统获取用户信息;

- B负责利用这些信息制作伪卡;

- C则负责 POS 机商家进行大额消费。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三人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分工不同且相互之间存在紧密配合关系,均被认定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相应罚金。

信用卡诈骗罪同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一)加强个人防范意识

广大持卡人需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或短信,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对于丢失或被盗的信用卡,应时间挂失并及时向银行报告。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

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用卡申请、审核、使用等环节的监控力度,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和内控制度,防止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加大法律制裁力度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加大对共同犯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组织性、职业性的犯罪团伙,可以从重处罚;要追缴赃款赃物,减少犯罪分子的经济收益。

信用卡诈骗罪同犯罪问题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在法律适用和社会治理方面投入更多精力。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导向,在依法打击犯罪的注重预防措施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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