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畔滋事共同犯罪的法律认定与处罚研究

作者:Boy |

“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在中国刑法中历史悠久,且在现代社会仍具有现实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往往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尤其表现为共同犯罪的形式。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这不仅威胁到社会稳定,也对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寻畔滋事共同犯罪”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构成要件、定罪标准、量刑原则以及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寻畔滋事共同犯罪的法律认定与处罚研究 图1

寻畔滋事共同犯罪的法律认定与处罚研究 图1

“寻衅滋事”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一)寻衅滋事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争霸或者其他流氓动机,在公共场所无端生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或寻求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并且情节达到恶劣程度。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2. 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 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形式多样,包括一般共犯(即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以及从犯等。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主体为二人以上自然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其中一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其他共犯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主观要素:

1. 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 共同故意:各共犯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事先有通谋或事后追认。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行为人可能仅具有概括故意,即对于具体的行为后果并不明确,但只要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与他人达成一致,就可以认定为共同故意。

(三)客体要件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指向同一客体,即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客观要件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或严重。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随意殴打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上述行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两人以上共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定罪标准

(一)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的区分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基本犯和加重犯。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共同实行犯:各行为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

2. 教唆犯与帮助犯:如果有人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也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定罪处罚。

(二)从犯与主犯的区分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指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从犯则是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对于从犯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基本犯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共同犯罪中,应当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处罚。

(二)加重情节的量刑

如果寻衅滋事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持械寻衅滋事或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三)缓刑制度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共同犯罪案件,是否适用缓刑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 情节较轻:行为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轻微。

2. 有悔罪表现:行为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3. 初犯、偶犯:行为人之前无犯罪记录,且此次犯罪为首次作案。

寻畔滋事共同犯罪的法律认定与处罚研究 图2

寻畔滋事共同犯罪的法律认定与处罚研究 图2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注重教育和挽救。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难点

(一)共同故意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有时较为困难。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客观证据:需要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或事后追认。

2. 主观证据: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短信、聊天记录等主观性证据来佐证。

(二)主从犯的区分

有时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并不明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客观行为分析:分析各行为人在具体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程度。

2. 主观意图考察:了解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的认识。

(三)情节严重与否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情节是否达到“恶劣”或“严重”的标准,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 造成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程度等。

2. 行为的影响范围: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

3. 次数和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或者采用恶劣手段。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五名青年在商场内因口角纠纷发生冲突,随后纠集人员至商场停车场,对商场内的顾客进行追逐、拦截并伴有辱骂和恐吓行为,持续时间约半小时,导致商场秩序混乱,大量顾客恐慌逃离。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五人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法律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该五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且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鉴于五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论处。

(三)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五人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法律完善建议

(一)明确共犯认定标准

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避免因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二)细化情节严重的规定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以便于统一法律适用。

(三)加强社会治理

通过完善社会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寻衅滋事犯罪的发生,尤其是在青少年群体中,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而言,“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我们从法律理论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标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有益参考,也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对寻衅滋事犯罪问题的,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