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国家赔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国家赔偿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务虚会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规范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国家赔偿规定》 图1
第三条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进行。
第四条 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赔偿、公正赔偿、公开赔偿、及时赔偿的原则。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其工作失误或者不作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第七条 检察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通知。
第九条 检察机关赔偿决定自通知赔偿请求人起生效。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其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赔偿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赔偿工作。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赔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赔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