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劳务工国家赔偿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表示歉意与谅解,现就调整劳务工国家赔偿标准的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赔偿标准
1.调整后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劳务工国家赔偿标准。具体赔偿标准的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平、生活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
2.对于不同的赔偿项目,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医疗费的赔偿标准为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的二倍;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十二倍;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三十倍,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年工资的二十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三十倍,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年工资的二十倍。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调整后的赔偿标准适用于本次通知发布之后发生的事件。对于本次通知发布之前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劳务工国家赔偿标准的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后的赔偿标准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其依法支付劳务工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3.劳务工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或者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赔偿的决定。
关于调整劳务工国家赔偿标准的通知 图1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开发布,以便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调整后的赔偿标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