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赔偿后追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河北省国家赔偿后追偿工作,确保国家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条 追偿原则
国家赔偿后追偿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对历史形成的冤错案件依法 corrected, [[今天日期]]内全面完成追偿工作。
第二条 追偿范围
国家赔偿后追偿范围包括:
(一)赔偿损失。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河北省国家赔偿后追偿办法 图1
(二)赔偿精神损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 追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损失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失事实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国家赔偿诉讼。
(三)判决。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判决后,赔偿请求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追偿。
(四)追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追偿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追偿款项。
第四条 追偿期限
国家赔偿后追偿期限为三十日内。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追偿期限内支付追偿款项。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国家赔偿后追偿工作,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