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标准,明确赔偿方式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规范国家赔偿程序,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标准》。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标准》予以公布,以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遵循。
赔偿范围和标准
(一)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
1. 错误逮捕: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错误逮捕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为逮捕日期至解除逮捕日期期间的损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2. 错误审判: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错误审判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为审判日期至刑罚执行日期期间的损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3. 错误执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错误执行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为执行日期至刑罚执行日期期间的损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4. 非法拘禁: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非法拘禁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为拘禁日期至解除拘禁日期期间的损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5. 非法搜查: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非法搜查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为搜查日期至解除搜查日期期间的损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6. 违反使用职权: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期间因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发生的损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7. 侵犯商业秘密: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侵犯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商业秘密价值。
8. 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权利价值。
9. 其他损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损害而遭受的损失,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二)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 对于直接损失,赔偿标准为国家规定的金额。
2. 对于间接损失,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3. 对于损害的发生,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无明确责任,按照共同过错原则,有关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对于赔偿责任无法确定的,按照公平原则确定赔偿责任。
5.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赔偿损害,但未规定赔偿标准的,按照同等情况、类等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6. 对于国家赔偿标准难以确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定。
赔偿方式和程序
(一)赔偿方式和程序
1. 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作出错误逮捕、审判、执行、拘禁、搜查、违反使用职权等行为的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 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应当相关证据材料。赔偿请求人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3. 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有关机关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请求人赔偿告知书,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的方式、期限、程序等事项。
5. 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告知书中的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赔偿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6. 有关机关自收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
7. 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决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上诉申请。
8. 上一级机关自收到赔偿请求人的上诉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上诉决定。
9. 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决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等事项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其他事项
1. 对于国家赔偿标准,赔偿请求人可以查询国家赔偿信息查询系统获取相关信息。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标准,明确赔偿方式和标准 图1
2. 对于本公告的解释和适用,如有争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3.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