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时效规定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时效期间可以延长。特殊情况下,包括:
(一)损害发生时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
(二)赔偿义务人无法确定或者无法通知受损害人的;
(三)受损害人向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的;
(四)赔偿义务人协商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五)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
在上述情况下,时效期间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赔偿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受损害人应当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对于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赔偿义务人,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时效规定的通知 图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赔偿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