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最新:一起典型错误羁押赔偿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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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纠正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错误羁押赔偿案件,结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解析国家赔偿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中,申请人范某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错误羁押212天,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在此过程中,范某不仅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商业信誉和经济损失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据此,范某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因错误羁押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从案件基本情况、法律适用分析、申请书的撰写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读者提供一份具有参考价值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最新:一起典型错误羁押赔偿案解析 图1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最新:一起典型错误羁押赔偿案解析 图1

案情概述

案由

范某系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因一起假冒专利案件,范某被沈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专利罪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在未予取保候审的情况下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羁押期限

范某自2021年4月10日被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日经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法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对其取保候审。在此期间,范某共计被错误羁押212天。

案情发展

在羁押期间,检察机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最终因证据不足未予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依法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并对范某解除羁押措施。

损失情况

范某因被错误羁押,导致以下损失:

1. 人身自由损失:共计212天。

2. 精神损害:因长期被羁押,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

3. 经济损失:因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导致与浙江、广东等地多家企业的合作终止,直接经济损失达50余万元。

4. 商业信誉损失:因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范某及其公司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范某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向相关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法律适用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1. 人身自由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具体适用

1. 人身自由赔偿标准

根据关于人身自由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按照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22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67.84元/天,因此范某被羁押212天的赔偿金额为:

\[

167.84 \times 212 = 35,5.68

\]

范某因羁押而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实际损失,应另行计算并提供相应票据。

2. 精神损害赔偿

范某因被错误羁押,导致其长期处于高度紧张和焦虑状态,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主张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范某的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所受伤害的程度以及侵权机关的责任程度等。

3. 财产损失赔偿

范某因被羁押导致公司经营中断,合作项目被迫终止,直接经济损失达50余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其有权要求相关机关对其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范某的商业信誉损失虽然难以用具体金额衡量,但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公告澄清、恢复名誉等)进行弥补。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

文头

申请人:范某

性别:男

年龄:45岁

身份证号码:略

住所地: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路XX号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最新:一起典型错误羁押赔偿案解析 图2

国家赔偿申请书范文最新:一起典型错误羁押赔偿案解析 图2

:138-XXXX-XXXX

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沈阳市高新区XX街XX号

尊敬的国家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因涉嫌假冒专利罪一案,于2021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自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2日被错误羁押212天。后经法院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并对申请人解除羁押措施。

在此期间,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因公安机关的错误执法行为,不仅丧失了宝贵的人身自由,还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案向贵委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具体请求事项

1. 赔偿申请人因被错误羁押所遭受的212天人身自由损失,共计人民币35,5.68元;

2. 赔偿申请人因羁押所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实际损失(详见清单);

3. 赔偿申请人因错误羁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4. 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假冒专利罪为由对申请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在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坚持对其提起公诉。最终经法院审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其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被错误羁押212天,侵犯了申请人的法定权利。

因本案的错误处理,申请人在社会上遭受了严重的负面评价,业务被迫中断,经济损失难以挽回。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其有权要求相关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

结尾

以上请愿,恳请贵委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

申请人:范某

2023年XX月XX日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 关于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通过上述步骤和分析,申请人可以有条不紊地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并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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