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无罪国家赔偿案件解析及法律适用分析
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国家赔偿制度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张志超无罪国家赔偿”案件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无罪国家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情概述
张某因涉嫌窝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寻衅滋事等罪名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窝藏罪,并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在二审过程中,法院撤销了张某的窝藏罪名,但对其其他两个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并决定执行一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张某在服刑完毕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主张其因超期羁押而遭受损失。
张志超无罪国家赔偿案件解析及法律适用分析 图1
相关法律争议
本案引发了关于无罪国家赔偿适用条件的重要争议:
1. 无罪认定标准:张某虽未被二审判处全部罪名无罪,但仍因部分罪名被撤销而导致刑期减少。此时是否应当认定其“无罪”?
2. 超期羁押赔偿责任:张某的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此种情况下如何计算赔偿金额?
无罪国家赔偿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无罪国家赔偿是指公民因错误刑事侦查、审判而遭受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其核心在于纠正司法错误,弥补公民因错案所受的损失。
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
1.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
无罪被羁押或者判处刑罚;
罪名或刑罚变更后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判决被撤销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2. 司法解释:对于数罪并罚案件中部分罪名被改判的情况,若羁押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期限,则应当给予赔偿。
案件分析
无罪认定的标准
在张某案件中,尽管二审法院并未宣告其完全无罪,但通过撤销部分罪名,使数罪并罚后的执行刑期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影响整体的定罪量刑,则不直接构成无罪;但是,当部分罪名被撤销导致实际羁押时间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时,超期羁押部分仍应当予以赔偿。
在张某案件中,二审法院虽然未对其全部罪名作出无罪判决,但因部分罪名被撤销,导致执行刑期减少。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其“部分无罪”,超期羁押的部分时间是其不应受罚的时间,因此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
赔偿金额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张某的实际超期羁押天数为二年三个月减去一年八个月,共计四个月零十五天。其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为:
\[
赔偿金 = 上年度日平均工资 \times 超期天数
\]
具体到张某案件:
张志超无罪国家赔偿案件解析及法律适用分析 图2
假设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0元,则:
赔偿金 = 10 (4个月 30天 15天) = 10 135 = 13,50元
实务中常见争议点及解决路径
数罪并罚案件中的部分无罪处理是否会影响赔偿计算?
问题:在数罪并罚情况下,如果只有一部分罪名被宣告无罪或改判,其他罪名仍然成立,那么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解决办法:
如果全部罪名均未被撤销,则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如果部分罪名被撤销,并且该撤销导致实际执行刑期减少,那么超期羁押的部分时间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刑罚变更前后的时间计算
问题:在原罪名下服刑的期间与改判后的刑期之间如何衔接?
解决办法:
刑罚的实际执有期包括原判决和再审改判后判决的执行时间。
赔偿计算应当以实际羁押时间为基础,扣除依法应当执行的时间。
通过对张某案件的分析可知:
1. 张某因部分罪名被撤销而导致刑期减少,超期羁押的部分时间可以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 无罪国家赔偿并非要求全面无罪,而是关注于司法裁判结果的变化对公民权利的实际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要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无罪国家赔偿制度将更加成熟和公正,为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屏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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