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的情形及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无疑,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与监督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内容。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国家赔偿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的情形及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行政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国家赔偿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复议,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实践中的问题较为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依法作出决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撤销或者责令纠正:(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本条第(一)项所列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如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当事人有权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应当依法对被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规定存在违法问题,应当决定撤销或责令纠正。
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的情形
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赔偿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行政复议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程序,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往往伴随着国家赔偿的要求。国家赔偿的程序与行政复议存在一定的独立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综合考虑国家赔偿的因素,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进行国家赔偿。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哪些情况下,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呢?
1.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结果,并未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进行国家赔偿的审查。
2.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未提出国家赔偿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可以不考虑国家赔偿问题。
3.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结果,虽然涉及国家赔偿问题,但当事人未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对国家赔偿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和国家赔偿机关协商处理,或者直接和国家赔偿机关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的情形及法律规定 图1
4.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结果,涉及国家赔偿,但当事人已放弃国家赔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进行国家赔偿的审查。
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
针对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的情形,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时,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家赔偿。”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如涉及国家赔偿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国家赔偿的审查和处理。
《国家赔偿法》第十条款规定:“国家赔偿的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与被侵权人损失有关的证据。”对此,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合法性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接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赔偿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赔偿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对于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综合考虑国家赔偿的因素,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需进行国家赔偿。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结果,并未涉及国家赔偿问题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未提出国家赔偿要求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结果,虽然涉及国家赔偿问题,但当事人未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对国家赔偿的申请等。针对这些情形,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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