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规定
总则
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规范国家赔偿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基层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赔偿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进行。
第四条 国家赔偿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服的,依照《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第六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审查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审查。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不是正式受理,视为受理。
第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国家赔偿申请,应当组成由本法院审判庭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 合议庭审查国家赔偿申请,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并查阅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合议庭应当在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不是正式同意赔偿,视为不同意赔偿。
第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赔偿方式与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赔偿的方式限于以下几种: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规定 图1
(一)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四)赔偿损失;
(五)赔偿精神损害。
第十四条 国家赔偿的标准按照《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查国家赔偿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行政追责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国家赔偿案件的长效监督机制,定期对国家赔偿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国家赔偿的认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