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由法院还是检察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四)对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中国家赔偿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再次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时效期间。
《国家赔偿:是由法院还是检察院决定?》 图1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院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在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维持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这种审查和决定权,确保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院审查决定国家赔偿的权力来源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法条也明确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在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这种制度设计保证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