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实施与探讨》

作者:岁月之沉淀 |

酌定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起诉申请,经过审理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的一种处理方式。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不起诉申请。如果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起诉申请进行了审理,并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较轻,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

《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实施与探讨》 图2

《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实施与探讨》 图2

酌定不起诉不同于绝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起诉申请,无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都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方式。而酌定不起诉则是在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理方式。

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作出决定。

在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做出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代表其可以逃避法律追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来的日子里再次犯罪,那么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酌定不起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起诉申请,经过审理后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的一种处理方式。

《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实施与探讨》图1

《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实施与探讨》图1

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在、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种类、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程序等内容,对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治统和权威,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国家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酌定不起诉”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定义与实施

“酌定不起诉”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非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对国家赔偿请求人作出不支持赔偿判决的一种制度。当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请求人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对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作出不支持赔偿的判决。这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防止国家赔偿制度的滥用,保障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

“酌定不起诉”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少赔偿金额:(一)在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请求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是由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二)请求人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直接关系的;(三)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过追诉期限;(四)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造成物质损失的。”

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问题与探讨

虽然“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设计是为了防止国家赔偿制度的滥用,保障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标准不明确。在“酌定不起诉”的实施过程中,法院在判断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2. 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才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但这种情况下,请求人的请求已经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已经无法获得赔偿,这种情况下,请求人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是否还适用“酌定不起诉”存在争议。

3. 法院裁量权过大。“酌定不起诉”的实施,主要依赖于法院的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过大,可能会导致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滥用这项制度,对请求人造成不公平对待。

对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完善建议

针对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 明确判断标准。对于“酌定不起诉”的实施,应当明确判断标准,包括请求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是由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请求人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等。

2. 扩大适用范围。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可以将“请求人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情况,调整为只要请求人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就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

3. 限制法院裁量权。对于“酌定不起诉”的实施,应当适当限制法院的裁量权,可以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损害后果的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后果的,不能适用“酌定不起诉”。

国家赔偿制度中“酌定不起诉”的实施,是保障、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治统和权威,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律制度层面进行探讨和完善,以期更好地实现国家赔偿制度的公平公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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