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造成国家赔偿费用的行为。
第二条 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经费。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管则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正、及时、有限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来源
国家赔偿费用来源主要包括:
(一)预算安排;
(二)财政预算外收入;
江苏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图1
(三)其他收入。
第五条 国家赔偿费用预算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预算,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国家赔偿。
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申请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与赔偿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下列期限提出申请:
(一)造成损失的,自损失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二)造成重大损失的,自损失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三)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自损失发生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二)赔偿事由;
(三)损失程度;
(四)申请时效;
(五)其他相关条件。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公正、客观地评估赔偿损失。
第八条 国家赔偿费用计算
国家赔偿费用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根据赔偿请求人的损失情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第九条 国家赔偿费用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条 国家赔偿费用监督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家赔偿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预算安排安排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依法审查国家赔偿申请的;
(四)未依法计算、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的行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