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执行回转不予受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执行回转不予受理的若干规定
总则
国家赔偿执行回转,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执行国家赔偿决定过程中,因存在特定情形,导致已经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从而申请执行回转,由上一级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为规范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程序,保障国家赔偿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若干规定。
申请条件
1. 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2. 申请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赔偿申请;(2)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申请;(3)相关证据材料;(4)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
3. 申请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执行回转时,国家赔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申请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执行回转时,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执行回转的决定;(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审查程序
1.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1)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2)国家赔偿决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已经作出执行回转的决定;(4)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是否充分。
3.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申请,应当自审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审查期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以达成一致意见。
执行回转决定
1.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
2. 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1)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的原因;(2)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的决定;(3)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的具体方式和期限;(4)申请人不服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
1. 申请人对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议。
2. 上一级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上一级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1)申请是否符合本规定;(2)国家赔偿执行回转决定是否正确;(3)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上一级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国家赔偿执行回转申请,应当自审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审查期间,上一级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以达成一致意见。
其他事项
《关于国家赔偿执行回转不予受理的若干规定》 图1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国家赔偿执行回转不予受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時废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