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国家赔偿办法的若干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赔偿范围和标准
1. 赔偿范围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本规定所称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具体财产损失直接发生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抽象财产损失或者概念性损失发生的损失。
2. 赔偿标准
(1)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2)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赔偿程序
1. 赔偿申请
(1) 赔偿请求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赔偿请求人应当自遭受损失之日起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
(3)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请赔偿。
2. 赔偿审查
(1)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 赔偿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3. 赔偿履行
《浙江省实施国家赔偿办法的若干规定》 图1
(1)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2) 赔偿履行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补充。
4. 本规定如有施行日期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确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