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是指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所制定的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害人的损失系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不当造成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条款之一,规定了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由于法律本身较为抽象,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颁布了第十四条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第十四条司法解释,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机构或者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机构。赔偿标准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国家赔偿应当根据损失的类型和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对于财产损失,赔偿金额应当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损失的20%以上、30%以下的比例进行赔偿;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损失的10%以上、20%以下的比例进行赔偿。
在赔偿程序方面,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决定作出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赔偿的支付。赔偿请求人对于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图1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就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与被赔偿损失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不得包括以下组织和个人:
(一)因个人行为或者财产损失而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因侵犯他人财产权而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因侵犯他人人身权而请求国家赔偿的;
(四)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已超过三个月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的。
赔偿请求人的权益保护
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图2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享有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的目的是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与被赔偿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实施的有关行为的照片、录音、录像、文件等。赔偿请求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的,不影响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赔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赔偿方式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请求人可以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确定赔偿方式和标准。协商不成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程序应当自赔偿请求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启动。
赔偿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来访等方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国家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律师代表赔偿义务机关出庭。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赔偿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